1.解除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二、辭退信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合法的。
2.發行時機不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通常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不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發出的離職通知。員工未按要求出具辭職書,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出具書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