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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可以提前從本金中扣除。

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不能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貸款利息壹般在貸款期限屆滿或合同履行期間分批支付給貸款人。但現實中,壹些貸款人為了保證利息的回收,在提供貸款時會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導致借款人所借的本金實質上就是扣除利息後的金額。

這種做法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獲得的貸款金額少於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影響了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增加了借款人的負擔。因此,《合同法》規定,貸款人在提供貸款時,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仍然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1,《合同法》規定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砍頭是完全違法的。在砍頭利息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計算利息。作為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年化利息壹般在24%以內,不會超過36%。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年化利率已超過36%的,可以要求貸款人退還超過36%的部分。

利息不能提前扣除。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權利是通過借款獲得約定的本金,出借人在出借時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無疑是有害的。對於代扣利息的行為,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即以扣除利息後的本金作為貸款本金。

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所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被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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