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這要看貸款的內容。未約定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為貸款人請求還款之日起三年。
2.如果借據上約定了還款時間,則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3.借據上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
4.欠條是債務糾紛。債權人只要有證據表明在時效期間內主張了權利,時效期間就重新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0年。
二、借條追訴期過了,錢怎麽拿回來?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根據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只是消滅了債權的強制執行,並未喪失受領權和留置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接受債務人還款,清償債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到期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了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未完成的部分?筆者認為,應當將債務人的履行作為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原因。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無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訴訟時效已過。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4號指出,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就原債務達成清償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該解釋並未說明債權再次得到保護的原因。筆者認為,訴訟時效屆滿後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該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署收款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7號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精神,信用合作社在訴訟時效期間向借款人發出催告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該條的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該條規定中的債務人應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訴訟時效之外失去的是實體上的勝訴權利,在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對方可以以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決原告敗訴。
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是不會主動審查的。
第三,借據到期後可以起訴嗎?
在貸款糾紛中,訴訟時效到期後仍可提起訴訟。
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正常受理和審理。
如果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辯護意見,法院不會主動審查適用時效規定,仍應正常審理和判決;被告對時效提出異議,法院確認被告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綜上,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借據確定的還款日起算。沒有約定還款日的,自貸款人要求借款人還款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