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達成支付協議,不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借條和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職工姓名、用人單位等基本信息;
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數額;
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雇主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第二,向勞動監察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違約金額的50%至100%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
第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壹般都能最終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申請人數提供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有些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查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特別時效期間適用於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為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
因賠償金在勞動監察期限內未得到支付支持,建議先向勞動監察投訴,逾期不支付申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