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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英語:兩個父親和兩種含義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第二項提到了“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親”,而第二十條第二項提到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人們對這兩個“生父”的看法不壹:前壹個“生父”是相對於具有合法婚姻狀況的父親而言的,所以這個“生父”僅從生物學角度來看是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所以在英文中應譯為“生父”或“親生父親”,即事實上的生父而非合法結婚的父親。後者“生父”是相對於“養父”而言的。如果“養父”是“養父”或“假父親”,那麽這個“生父”就是親生父親,所以要翻譯成英文就是“親生父親”。

可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的“親生父母”應譯為“親生父母”。以下來自原著的例子為這種翻譯提供了實踐依據:這個“親生父母”是壹個法律術語,和“養父母”壹樣,如果改成通稱,就是“親生父母”。既然“親生父母”翻譯成“親生父母”,“親生女兒”,“親生子女”,“親生姐妹”當然也相應翻譯成“親生女兒”,“親生子女”,“親生姐妹”。請看下面三個例子:

2.我開始關註社會主義運動中其他女性的生活,並選定了這三位,埃莉諾

馬克思、羅莎·盧森堡和安吉麗卡·巴拉巴諾夫——其中只有壹人是卡莉·馬克思的親生女兒——展示了對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運動的不同反應。

——羅納德·弗洛倫斯:馬克思的女兒們

撥號新聞,紐約1975,“前言”

3.……盡管只有壹個是真正的孩子,但這三個孩子都是真正的馬克思的女兒,被壹種意識形態和壹場運動所束縛。

——同上,封面夾克

4.……他可能壹直在想他同父異母的哥哥阿洛伊斯,以及他同父異母的妹妹安吉拉·勞巴爾和他的親妹妹寶拉……

——羅伯特·佩恩:《阿道夫·希特勒的生與死》,第554頁

回到本文的主旨,我們先明確壹點:按照正確的理解,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是“親生(或親生)父親”,而不是“親生父親”;養子的“生父”應該翻譯為“親生父親”(沒有任何誤解的可能),但也可以翻譯為“親生(或親生)父親”(但有可能被誤解為養子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作為同壹個“生父”,我們應該識別它們不同的含義。

壹個附帶的問題:有“自然父”、“自然母-兒”、“自然人”。答案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壹般被稱為“母親”,而不是“親生母親”,所以“親生母親”只是“親生母親”的代名詞。至於“自然人”,英語裏有壹個詞,意思是“自然人”。妳我都是自然人,不是機器人;中國外文翻譯出版公司既不是機器人,也不是自然人,但還是人。是誰呀?——“法人”就是“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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