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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其所有說明。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預包裝食品(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標簽的審查和檢驗。第四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工作,負責食品標簽的審批和認證。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食品標簽的初審和檢驗。第五條進出口食品標簽必須事先審查,並取得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書。第二章標簽審查第六條食品進出口前,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食品標簽審查。第七條申請食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食品標簽審查申請書;

(二)食品標簽的設計說明和適用的證明材料;

(三)食品標簽標註內容的說明材料;

(四)進口國(地區)對食品標簽的相關規定;

(5)食品標簽樣本六套。提供樣品有困難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條品種和工藝相同,但規格或者包裝形式不同的進出口食品,可以合並申請標簽審查。第九條申請食品標簽審查時,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檢驗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並符合標簽審核的要求。第十條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營養成分的檢驗和功效評價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實驗室承擔。第十壹條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查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和版式以及標註的質量相關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是官方中文標簽。第十二條進口食品標簽應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根據進口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第十三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書》。獲得審核證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壹公布。第三章標簽檢驗第十四條報檢員在辦理進出口食品檢驗手續時,必須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證書》,否則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時,應當對食品標簽進行檢驗,並根據食品標簽的檢驗結果綜合評價食品是否合格。第十六條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的內容如下:

(壹)申請檢驗的食品標簽與經審核的食品標簽是否壹致;

(二)食品標簽內容是否與食品壹致;

(三)經批準的進出口食品標簽可以在銷售國使用。第十七條進出口食品標簽未經審核或不合格的,進口食品不準銷售,出口食品不準出口。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預包裝食品,是指用容器預包裝並交付消費者的食品。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6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原國家商檢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進出口食品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漢[1994]第158號)和原國家商檢局4月24日發布的《進出口食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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