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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協議可以限制跨行業就業嗎?

妳的問題的答案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以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期限由公司與您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那麽,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1,競業限制不是針對公司全體人員,而只是針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2.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期限由公司與您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競業限制的內容只能是妳離職後,到其他與妳之前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己創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5.公司需要同意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從上述規定來看,競業禁止協議中關於競業禁止的約定,既要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又要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不能做擴大化的解釋。只能限制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行業,不應該涉及跨行業。所以妳的公司是給土建施工單位提供壹種重型施工設備,和妳跳到土建施工單位不是同壹個行業,和妳從事的也不是和妳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壹個業務。所以我個人的建議是,公司的競業限制違反了法律規定,無效。可以天馬行空,可以跳到土建單位。如果有需要,可以再次百度了解我們。美好的祝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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