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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非法捕撈的處罰標準

禁漁期非法捕撈的處罰標準:犯罪嫌疑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1,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產卵親體達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達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6、在公海捕魚作業中使用禁用的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

7.其他嚴重情節。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的繁殖、養殖和捕撈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近海和遠海捕撈,合理安排內陸水域和遠海捕撈。在內陸水域和近海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漁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及水產資源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必須依法懲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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