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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壹.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仲裁,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中定義為“由各國自行選定的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彼此分歧的法官”。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壹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構,在爭端各方同意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對提交給它的爭端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

二、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方式有

1,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案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禁止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

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的解決方式不再是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

2、平時堵

和平時期封鎖是指壹國海軍在和平時期對另壹國海岸的封鎖,禁止相關船只進出。和平時期封鎖只能作為安理會在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時決定的措施,而不能成為各國解決爭端的合法途徑。

3.幹擾

這種方式在現代國際法中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它違反了國際法不幹涉內政的基本原則。

4.反報告

反報道是指壹個國家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來回報其他國家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例如,壹個國家報告其公民或僑民在其他國家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壹國在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其他國家的不公平待遇;壹國對其外交官被所在國驅逐的反報告等。

5.報復

報復是指壹國針對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措施。報復過去主要被認為是迫使對方接受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爭端的解決方式,而現在更多被認為是壹種對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停止某些條約的實施;扣押對方的船舶和財產;實施貿易禁運等。

三。與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關的法律條款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是為妳準備的關於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的問題。國際爭端的解決需要耐心,因為訴訟本身就很費時間,更何況是跨國的國際爭端。所以壹定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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