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學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學設施、飲水飲食、取暖、用電、體育、勞動等集體活動中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其他校園周邊規定如下:
1.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托校園圍墻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校園應該保持安靜和衛生;
3、集貿市場、停車場、夜市不得設置在可能幹擾校園正常秩序的場所;
4.校園周邊的戶外娛樂場所、自娛自樂等活動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5.禁止在校園周圍傾倒垃圾、汙水和雜物;
6.禁止在學校門口200米範圍內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7.首次明確禁止在校門口5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妨礙教學秩序、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執行文化部和公安部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200米半徑範圍內設立臺球和電子遊戲經營點。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方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壹)學校管理不當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工作中有失誤,造成壹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校長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失職、瀆職造成後果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後果嚴重的,應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屬於工商管理範疇的,應當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屬於民事範疇的,應當提交當地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報請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五)對構成犯罪的,由政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