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董事會出席情況符合法律規定。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該案出席董事4人,出席董事過半數,符合法律規定。金、程的委托無效。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通過電話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和分別委托非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答:董事會按照普通程序增加兩名獨立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是錯誤的。董事會的組成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無權決策;章程的修改應按照特別表決程序進行,即代表股本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才有效,不得按照普通程序進行。
(4)答:根據總經理提名設立財務總監是合法的,董事會有權做出。建立公司內部結構的計劃是由董事會制定的。但由於王董事的反對,七位董事中只有三位投了贊成票,未能形成決議。因此,該決議是非法的。
(5)答:李、王、白對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唐不負賠償責任。《公司法》規定,董事因董事會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作出決議的董事承擔損失責任,提出異議並備案的可以不承擔責任,因為唐提出異議並備案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6)答: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股東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連續65,438+080日持有股份超過65,438+0%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因此鄭的訴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