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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和金融犯罪指控

有以下38種金融犯罪:

1,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罪;高利放貸罪;

2.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使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反規定發行金融票證罪;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逃匯罪;洗錢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外匯;

4.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欺詐;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罪;保險欺詐。

金融犯罪的構成如下:

1,犯罪對象。金融犯罪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客體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社會公眾”等)。)或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征),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概括起來,金融犯罪就是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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