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的分工權利根據合夥人的約定確定。
2.合夥人有義務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物資和技術。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材料還是技術,都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 * *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 * *的工作獲得的,否則無法獲得合夥人資格。
4.合夥人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個人合夥的管理與每個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5.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對其推選的負責人和合夥企業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因承擔連帶責任,對其他合夥人所負的債務,負有壹定的償還義務。
合作夥伴的責任是:
1.合夥人的基本責任。合夥人有義務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和技術。
2.合作夥伴的商業責任。合夥人有義務直接參與* * *共同經營和* * *共同勞動。
3.合夥人的監督檢查責任。合夥人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
4.合夥人的債務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權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總經理是出資最多的壹方。分工根據個人特長和性格協商。多人合作操作需要良好的關系,大家要經常坦誠交流。合夥經營中的分工權責不分離,責任不劃分,否則越來越多的誤會會影響合作的前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平等權利。
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