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的權利;
2.免除某些社會責任的權利;
3.保護隱私權。患者有權要求醫生為其身體、心理等隱私保密;
4.了解疾病的權利。醫生應當在不損害患者利益、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提供疾病相關信息。
5.索賠權。因醫生過失造成的醫療差錯和事故,患者及家屬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6.知情同意權。患者有要求治療的權利,也有拒絕壹些診療方法和人體實驗或實驗性治療的權利,無論是否對患者有利。
精神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護人身、財產等的合法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2、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進壹步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管教不嚴,因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補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條
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在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國家和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等可能推斷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開履職情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