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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問題。1.法律深淵的內涵是什麽?

法律淵源的含義和分類1。法源的含義是指法律的來源、出處、出處。作為法的基本範疇,法的起源是壹種形象化的、極其模糊的說法,在不同的法系、地區和國家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把法律的起源理解為法律規範有效性的來源;克拉克認為法律的來源是指法律的形式。同樣,在中國法學領域,學者們也在許多意義上使用了法律起源的概念: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起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有學者認為,法的起源是法的本質起源,即法的根本性質,是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有學者從其他角度理解這壹概念,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壹國法律體系和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文件的源頭,是法律規範的權威解釋和記錄。目前,我國法學界對這壹概念主要有兩種理解:壹種觀點認為,法律的起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包括法律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解釋壹種行為規則是如何產生的,它有哪些外在表現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有學者將這種效力的起源分為兩類:壹類是約束性起源;另壹種是有參考價值的有說服力的來源,雖然沒有約束力。另壹種觀點認為,法的起源壹般是指法律的形式起源。其意義在於解釋某壹規則是如何產生的,或者它具有什麽樣的外在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成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權威依據。這兩種觀點的相同點是法的淵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不同點是前者強調“規範依據”,著眼於立法的意義;後者將其定義為“權威依據”,以凸顯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2.法律淵源的分類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做出了各種回應。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類:有學者將法律淵源按其載體形式分為法定淵源和不成文淵源。凡成文法以文字形式表達的,就是成文法的來源,反之亦然。有學者根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序,將其分為法定淵源和非法定淵源。立法機關按照嚴格的立法程序和法定職權制定的法律都是法定淵源,反之亦然。有學者根據能否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來源和間接來源。凡是能夠被司法機關直接引用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的,都是直接來源,反之亦然。此外,也有學者采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即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法律文件的明文形式中獲得的來源,就是正式來源;非正式來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值得考慮的材料,但這些材料並沒有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性或至少是明確的闡述和體現。同時,也有學者認為,正式法源相當於直接法源,非正式法源相當於間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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