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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驗收標準和系統

法律解析:第1條質量管理部門和相關使用部門應當對采購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第二條檢驗員在驗收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采購部或相關部門報告,采購部或相關部門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處理。

第三條貨物驗收由質量管理部牽頭,會同倉儲部、使用部門、采購部對收到的貨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查。

第四條收貨準備。1.當驗貨人員從采購部轉來審批後的采購訂單時,會按照供應商和貨物的交貨日期依次整理,並在交貨前安排好存放地點,方便收貨操作。

2.對於需要按重量、長度、體積等計量的物料。,應借助稱重儀器、測試工具、容器等對其進行測試和驗收。,可能不會被高估。

第五條待檢貨物的處理。已到達並等待驗收的貨物必須在貨物外包裝上貼上標簽,並清楚地標明貨號、名稱、規格、數量和到達日期,並應與已驗收的貨物分開存放,並應規劃壹個“等待區”以示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四十壹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和制約。采購人員和采購合同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中標通知書。中標函應包括每項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的性能。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四條采購人應當及時驗收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邀請其他投標人或參與本項目的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第三方機構的意見應作為中標通知書的參考資料存檔。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組織驗收供應商的履約情況,並出具中標通知書。接受函應包括每項技術和服務要求的性能。對於大型或復雜的工程,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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