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捐精者和父母子女在生物學意義上的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根據相關規定,捐精者和受精者的姓名是保密的,受精者使用的精子在精子庫是隨機使用的。因此,根據壹般法律原則,精子捐獻者與捐獻者使用捐獻精子所生子女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父母子女間的親生關系是司法鑒定(親子鑒定)中壹個群眾廣為人知的專業術語,即父母子女間的親生關系如果被認定,就要承擔婚姻法中父母對子女或子女對父母應承擔的相關義務(如撫養、贍養等)。
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侄、表兄弟、堂兄弟姐妹等。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
第壹,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原因有三。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是指男女之間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稱配偶。於是,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的公婆就產生了。血緣關系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叔、阿姨、侄子等。[1]
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的主體是親屬,如養父母、養子。因撫養而產生的繼父母、繼子女,都被中國法律認定為虛構的血親。
第二,親戚有固定的身份和頭銜。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之間的親屬地位和稱謂壹般是固定的,當事人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親屬之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第壹,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關系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的親屬關系和稱謂。當事人不能變更;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的親屬地位和稱謂,如配偶、公婆、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易變的親屬地位和稱謂。換句話說,這些頭銜可以通過離婚或依法解除收養關系而終止。但是,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第三,法律承認壹定範圍的親屬相互之間有權利和義務。正如恩格斯所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稱謂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完全確定的責任。壹個異常嚴肅的相互義務的術語。這些義務的總和構成了這些族裔群體社會制度的壹個基本部分。”
親戚的這種社會關系,不同於其他的社會關系。壹旦被法律調整,就會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具有相互扶養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當然是沒有法定贍養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叔侄。出於道德我們還是可以互相幫助的。法律不幹涉。中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禁止通婚的親屬。他們有義務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