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通過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來保護商業秘密的壹種手段,包括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限制是壹種隱含的法律義務,而對於離職的人來說,則必須來自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壹般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壹定的補償。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只有司法解釋作為支撐。因此,雙方可以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司法解釋。繳費標準只有司法解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意見,詢問華律的專業律師。com進行處理,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如果妳有什麽不明白的。也可以找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