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壹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壹般由安全保障權、了解真相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索賠權、依法結社權、咨詢求知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等構成。
競爭和消費者權利的內涵。競爭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運行機制。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商品經濟市場,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活力,市場就無法實現優勝劣汰的轉變,商品的經營者就沒有動力,整個商品經濟市場就無法維持。在市場經濟中,公平公正的競爭可以促使商品生產者改進生產工具,創新技術和工藝,提高商品質量。同時也可以促使商品銷售者改善經營模式,改革創新經營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優勝劣汰,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雖然2003年我國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消費者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對商品的熟悉程度不高,只註重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因此,在商品交換中,消費者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這不僅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造成的,也是沒有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結果。消費者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壹個市場的成熟程度。
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法的關系。從宏觀經濟法可以看出,競爭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競爭法包含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極為有害。競爭法調整商品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商品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起著調節器的作用。在商品經濟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是否有生命力,完全取決於消費者的購買力。在運營商的競爭中,誰的消費者份額大,誰就在競爭中受益。所以,在買方市場,經營者只有不斷競爭增加對消費者的占有,才能贏得交易。同時,為了獲得消費者更多的支持和青睞,經營者必須提高商品質量,降低商品價格,提供周到的服務,並不斷創新。這些做法都是有利於消費者的,所以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商品市場上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系,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都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推動社會進步。因此,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