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突然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合法嗎?
公司突然要求合法簽署保密協議。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提醒妳,《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2.離職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經濟補償合法嗎?
離職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經濟補償是違法的,需要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保密協議的,員工離職後可以不簽訂保密協議,並在員工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註明保密協議。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期限:規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商業秘密的使用方式、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的保存和銷毀方式等。
5。慎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可選的。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
6。確定爭議的管轄權: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爭議的管轄權,管轄權要唯壹,不能約定仲裁機構和法院的選擇。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