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六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負責賠償:
(a)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沒收、政府征用;
(二)在比賽和測試期間,在營業性維修場地進行維修和保養;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駕駛人飲酒、吸食、註射毒品以及被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的;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等。
此外,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並有權追償。
第二十二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賦予了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事故的追償權而非免責權,並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對醉酒駕駛造成的死亡、傷殘事故可以免責。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汽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中酒精含量閾值及檢驗》(GB19522—2004)的規定。
規定指出,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喝酒的時候人是興奮的,會不自覺的喝多了。當酒精在人體血液中達到壹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和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會下降。對於醉酒司機來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發生碰撞的幾率就越大。
當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當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血液不含酒精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也可達到不飲酒的2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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