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酒後駕車:
1,醉酒駕駛的,處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處1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車:
1,醉駕,被公安機關限制直至清醒。吊銷機器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醉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測試4.1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員飲酒後或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汽車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酒後駕車≥20,< 80
酒駕≥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