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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有什麽和哪些權利。

平等,關於勞動者就業,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1.勞動者可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就有享受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不公平地對待符合招聘要求的應聘者。

2.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想出賣體力或腦力獲得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就業權,可以選擇場地進入某個行業或工作單位,任何人都無法阻止。這樣勞動者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喜好等等來選擇自己想做的事情。

3.勞動者可以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定制。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定制對員工不利的條款,並強迫員工簽字。勞動合同簽訂後,員工已經按照規定做了工作,所以用人單位需要定期支付員工工資,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如果工作後拿不到勞動報酬,可以請求有關部門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工作時,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不應該允許工人從事有生命危險的工作。如果是需要員工在衛生條件較差的環境中臨時工作壹段時間的特殊工作,需要征得勞動者的同意。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衛生條件差的場所勞動。在正常的工作環境中,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必須幹凈整潔,不得有對勞動者健康有害的化學制品。

5.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不休息,或者極少休息。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定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根據《憲法》的指示,工人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

6.工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雖然我國勞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壹方面是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另壹方面是企業不願意承擔過多的勞保,增加額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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