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15日的,看守所應當對被羈押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法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被拘留者應決定教育方式,是集體教育還是個別教育,如果被拘留者願意工作,應組織生產勞動。
行政拘留有哪些規定?
行政拘留的規定如下:
1.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不構成犯罪,警告或者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的案件。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和實施的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
2.行政拘留的裁判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5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3.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壹條
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組織在押人員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
看守所不得強迫在押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看守所應當對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被羈押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看守所可以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壹)鬧事、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4)預謀或實施逃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的。
看守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