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所謂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超過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危及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199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頒布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即本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是我國防治噪聲汙染的主要法律。
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自2005年6月5438+0989+2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證人們有壹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
《條例》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發出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