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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的責任和義務

1,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定義務;

2.辦理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事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1,管理職責。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做好社區衛生、物業、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完成社區成員大會和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

2.服務責任。組織社區成員提供便民服務(包括網絡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治安服務、醫療服務等。),開展以勞動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3.教育責任。組織和引導社區成員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評選“文明家庭”和“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4.監督責任。受社區議事委員會委派或受社區成員委托,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社區服務職責,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或投訴部門反饋。

居委會的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2、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涉及居民利益、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外來人口管理等方面的民事調解工作。,確保政府工作在社區的順利開展。

3.負責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定期匯報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任務。

4.處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開展* *的* * *建設,開發社區資源,為本社區的公益事業籌集資金,管理和維護集體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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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生活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以壹百戶至七百戶為單位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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