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動應當申報備案。舉辦大型活動前,主辦單位(或具體執行單位)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消防部門報告;申報批準後,承辦單位(或具體執行單位)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壹,主動舉報。
各類餐飲活動原則上不得超過200人。舉辦100人以上集體用餐的,舉辦婚慶活動按照“個人申請、社區(村)同意、街道(鄉鎮)審批、區縣備案”的程序進行申報。承辦單位和旅館提前3個工作日向社區(村)提出申請,社區(村)報街道(鄉)審核,街道(鄉)同意後報縣(市)疫情指揮部備案。喪葬活動按照“個人向社區(村)報告、社區(村)向街道(鎮)報告、街道(鎮)向縣(市)疫情指揮部報告”的程序隨時報告。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舉辦活動,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還應同時向所在單位申報。
第二,控制尺度。確保室內封閉場所接待的客戶數量不超過客戶總數的75%。婚禮活動減少娛樂環節,老年人盡量安排單間。告別廳應合理安排喪葬活動,交替使用,盡可能縮短告別時間。盡量減少人數,人與人之間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盡量避免握手、擁抱等近距離接觸行為。活動不得邀請在高風險區域所在城市居住7天內的人員,或健康代碼為紅色或黃色的人員,或在新冠肺炎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和味覺減退等疑似癥狀的人員參加。
第三,使用公筷公勺。鼓勵用餐者使用公共筷子和勺子,宴會組織者應為每張桌子提供雙筷子和勺子或公共筷子和勺子,以防止交叉汙染。就餐者應保持壹定距離,可采取減少桌椅擺放、間距1米、錯放飯菜等措施,適當加大就餐者之間的距離。
法律依據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組織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在65438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五)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承辦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三)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計劃,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4)活動場所和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超過1000人但不足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