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審判與事實審判的對稱性。它指的是只審查法律對案件的適用的審判程序。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三審終審制。對二審判決的上訴,必須以適用法律有錯誤為依據,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三審只審查二審判決是否適用程序法和實體法不當,不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庭調整。如果發現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有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的正確,只能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從事生產經營的公司處於商業戰場的第壹線,與商業客戶接觸最密切,最熟悉交易結構,最知道如何產生利潤。公司法務部沒有直接上戰場或前線,沒有直接面對競爭對手和合作客戶,沒有熟悉業務邏輯的業務部門。如果壹個公司要求法務部沖到風險防控的第壹線,無疑是拿刺刀對著大炮。
作為集團的法律部,經常會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按照制度要進行法律審查。沒有子公司的法律意見,集團法務部門就要親自上陣,直接和子公司業務部門討論,要項目立項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等材料,要投資背景、交易結構、決策程序等。,這有很多弊端。
壹是與子公司業務部門溝通耗時。二是對方可能不知道需要什麽材料,實際提供的材料可能不全。第三,法律思維和商業思維還是有區別的,工作出發點也不壹樣。在初步了解情況和大量費時費力的資料後,集團法務部門全面潛入項目,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可能對項目整體情況並不熟悉,更談不上如何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到位。畢竟很多重大項目,尤其是投資M&A項目,子公司和業務部門已經忙了半年甚至更長時間,集團法務部不可能壹下子得到這些項目的消息,然後迅速掃描捕捉所有重大法律風險點。
法律依據
重大事項法律審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公司經營決策依法進行,規避經營決策法律風險,根據《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法律審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