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強制執行的目的和程序
法院強制執行是指當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采取壹系列措施,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執行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強制執行過程通常包括立案、審查、執行等階段。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後,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立案。隨後,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不按要求履行的,法院將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和後果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被執行人將面臨壹系列嚴重後果。比如其信用記錄會受到嚴重影響,可能導致金融、就業、生活等方面的限制;同時,失信人還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嚴重者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避免成為壹個不可信的人的建議。
為避免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時履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尋求延期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的可能性。同時,被執行人應當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者抗拒執行。
總而言之:
法院強制執行不直接使被執行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但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時,可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義務,避免成為失信的被執行人,承擔相應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