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合同有效成立並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從中得到履行利益,即債權人可以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者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履行利益是合同按期履行後,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即信賴利益的補償範圍。因此,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應當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