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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法律法規?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公民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權利。這項權利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單位所有的國有土地;合同中規定了權利的內容。

民法

第330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331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332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333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34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335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336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辦理。

第337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38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33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340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用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341條?轉讓期限超過五年的土地經營權,自轉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342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並通過合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第343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比照本部分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使用;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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