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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是什麽意思?

1.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法律審查,以“批準”、“同意”、“年檢”等方式發放許可,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承認其資格,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行為。

二、行政審批是指政治審查。政審壹般應由基層黨組織進行。這項工作,可以派黨員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黨組織協助調查。政治審查主要強調候選人的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法制觀念強。政審的內容和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

三、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批的統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審批,其本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和批準,這往往表現為加蓋公章的做法;行政審批又稱行政許可,本質上是行政主體同意某壹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在實踐中表現為發放許可證。行政審核和行政審批經常壹起使用。只有滿足相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並且需要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相關機關會在許可證上蓋章,以示對相對人身份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實際執法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審查其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壹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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