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裝飾施工管理規定
1.裝修工期:三個月。
2、裝飾施工單位(或裝飾人員)領取裝飾施工許可證和出入證後,方可進入裝飾施工。物業管理公司將監督裝修後房屋的安全。
3、裝修施工必須嚴格遵守發包人提供的《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的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須按照物業公司批準的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如有變更,須提前報物業公司審批,征得物業公司同意後方可施工。
4.凡涉及公共用電、消防、給排水的裝修施工,必須由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施工單位進行。
5.所有電器的安裝應符合市供電局的有關規定。所有電線必須穿PVC管保護,電線不得直接嵌入物業任何部位。
6.裝修施工用電量不得超過裝修後住宅單元的裝機容量,嚴禁擅自接拉電源線。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後,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由管理人在指定位置接好臨時電源線,否則壹切後果由業主/租戶負責。
7、燃氣供應設施和燃氣器具的管理(必須符合標準)安裝、維修、拆除、改裝、施工必須由具有專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用戶不得擅自安裝、拆除或改裝。根據天然氣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天然氣管道不得改動、掩埋或密封。
8.為保持小區外觀整潔、協調、統壹,不得隨意改變窗戶、陽臺、外墻顏色,不得改變陽臺功能;不得對梁、柱、上下板、陽臺、露臺、通道、承重墻等結構進行任何改動。
9.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不準在住宅區和樓外展示或懸掛廣告招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享有依法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汙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增強公眾的噪聲汙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汙染防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者和誌願者宣傳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