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的具體情況如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2.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b)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3.如果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推定動物園有過錯。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註: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5.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造成人員傷害,則推定堆垛機存在故障。6.如果森林斷裂並對人造成損害,則推定森林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過錯。7.地下建築(包括窨井)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施工方有過錯。8、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品的,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責任。
法律客觀性:
1.過錯責任推定是過錯責任嗎?不,過錯責任推定和過錯責任是有區別的。由於過錯推定產生於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考慮,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對加害人的嚴格責任,所以過錯責任推定的主要目的是為受害人提供救濟。過錯推定的發展使得過錯責任的功能從教育和預防的作用向賠償的作用傾斜。但借用推定的責任仍以過錯為基礎,故仍保留過錯責任的教育和預防功能。《侵權責任法全司法解釋》第51條:受害人的過錯作為免責事由。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二、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但是,過錯責任推定仍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此仍然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壹種特殊形式。(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理念不在於對“反社會”行為的制裁,而在於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損害分配的社會化是在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的基礎上實現的,所以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懲罰違法行為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已經失去了法律責任的固有意義;但過錯責任推定的立法理念仍在於對加害行為進行批判,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由行為人承擔,而非通過保險制度分擔損失,因此過錯責任推定維護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不能辯稱自己沒有過錯。因為無過錯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還可以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來看,壹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重大過失為其合法的抗辯理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壹般過失和意外事故為其抗辯理由。對於過錯責任的推定,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要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也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