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國家不允許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不僅會危及他們的身心健康,還會影響他們的生產經營,甚至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勞動者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拒不改正,或者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壹般認為,全職工作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比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兼職;《公司法》禁止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兼職;第三,兼職沒有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影響完成自己的工作;第四,單位知道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壹旦員工有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單位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是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的兼職行為不影響其工作,但單位在知道後責令其停止兼職,員工拒不自行改正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