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被確認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申報認定工傷。如果單位不鑒定,勞動者或其家屬可以在壹年內進行鑒定。只有認定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不良因素或者職業病的危害。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來說是工作之前或之後的壹段時間,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可用,並且他們必須執行自己的工作。這裏的傷害是由非工作原因、來自單位或外部的暴力和事故造成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外出工作時,包括出差和臨時出差等。同時,它必須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在事故發生時受傷或失蹤。上下班途中是指從住所到工作區域的必要路線,在必要時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走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那些非法駕駛的人,也就是那些無證駕駛的人,不能被視為工傷。由於工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專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規範性強制性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余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的範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如果員工在維護國家利益的活動中受傷,他/她將因工傷致殘,舊傷復發將被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三)曾經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