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分割,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才依法判決。壹方面體現了法院對當事人財產處置權的充分尊重,另壹方面法院也擔心如果強行判決,可能會給以後的執行帶來麻煩。所以法院會督促雙方達成協議,尤其是在雙方都只有壹套房子的情況下。
第二,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離婚時,房屋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租住同壹房屋時,女方的房屋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婚姻法》第39條也做出了類似規定。因此,在夫妻房產分割中,尤其需要充分體現對婦女和子女權益的保護,盡量將房屋分割與子女撫養結合起來,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1980的原婚姻法規定,這壹原則是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的未成年子女大概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所以在2001的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護,將其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優先考慮因素。原條中“婦女權益”和“子女權益”的順序改為“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原則上作出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判決”。
三、惡意侵占夫妻* * *以少得財產為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裏要說明的是,這種請求權的行使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即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勝權。
第四,無過錯方原則的多重指向
多點無過錯原則不是法定原則,而是實踐中的習慣做法。由於這壹原則不是法定的,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可能適用也可能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