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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上16以下承擔什麽刑事責任?

14以上16以下的人的刑事責任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放火罪。

法律分析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民事行為能力可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只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也叫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的行為範圍是有限的,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的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後果。超過本人智力和精神狀態的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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