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不良的企業。目前,中國的企業信用體系是完善的。對於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銀行可以直接通過系統查詢。為了降低擔保風險,銀行不會為信用差的企業提供投標擔保。
2.企業無法提供資金質押或實物質押。對於沒有任何資金或實物質押的,擔保人違約時銀行無法向擔保人追償,銀行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銀行不會為這種情況出具投標保函。
投標人通過代為辦理投標保函的擔保公司辦理的,無需繳納質押金或質押實物。因為辦理投標保函的擔保公司都是將大量資金質押在銀行,然後通過幫助投標人辦理投標保函來獲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