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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上找壹首流行歌曲下載到手機上是否侵權?

各國著作權法壹般規定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未經作者許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和傳播該音樂作品,否則構成侵權。

壹些網站將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放在公共位置,允許網民免費下載,這無疑是壹種非法傳播。由於大量的網民可以免費獲得音樂作品,音樂作者失去了大量的潛在市場,創作過程中投入的資本和勞動無法得到適當的回報。提供“免費下載”服務的網站大多表示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是我們並沒有通過這種行為獲利。這個抗辯能成立嗎?學者認為,壹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不應以“是否有利可圖”來判斷。因為,從法理上看,判斷壹個行為是否侵權只需要滿足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外都沒有“無盈利不構成侵權”的先例。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未經許可,免費下載他人的著作權作品,構成侵權。三。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根據音樂著作權,音樂作品受到保護。音樂作品的概念在《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卷)》中描述為“憑借聲波振動而存在的,在時間上表達的,通過人的聽覺器官引起各種情緒反應和情感體驗的藝術範疇,是人類創造的眾多文化現象之壹”。音樂作品在中國的知識產權法中也有定義。《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音樂作品是“交響樂、歌曲等有詞或者無詞的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作品”。那麽,我們在認定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時,就要註意它的特點,比如它是時間的藝術,聽覺的藝術,流動的藝術,它是構成音樂形象的物質材料,它只有通過演唱或演奏才能被聽眾感受到並產生藝術效果。對於壹些不規則振動的音樂聲音,包括噪音,不能產生藝術效果,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實踐中,音樂作品往往與影視作品壹起出現,隨著視聽作品的傳播而被侵權。比如,近年來,卡拉ok版權費糾紛激烈,幾項權利同時被侵犯。視聽作品,是指在壹定介質上拍攝的,由壹系列有聲音或無聲音的連續畫面組成,並借助適當裝置播放的作品。我國法律沒有這個概念,但現行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實際上等同於音像作品。影視音樂是音像作品中使用的音樂作品。好的影視音樂可以大大提高視聽作品的藝術水平和商業價值,但這並不意味著影視音樂只是視聽作品的壹個組成部分,音樂也是壹個相對獨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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