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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作出調解協議的,庭外和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1.只要協議內容中沒有法律禁止的條款,並且是雙方公平自願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法律分析

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因合同產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協調雙方利益,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之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的某壹階段進行。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但和解、調解並不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壹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解: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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