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和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中不存在工傷問題。職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照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補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宿: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
6.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對臨時工的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臨時工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具體內容。
2.工資待遇:臨時工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與正式員工工資相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克扣或者克扣工資;
3.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臨時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臨時工應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
4.工作時間:臨時工的工作時間不固定,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安排。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5.工作條件:雇主應為臨時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以確保他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綜上所述,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臨時性的,壹般工作期限較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終止時間。臨時工的權益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