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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

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

1.被授權組織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能時,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權組織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並對其行使所賦予職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被授權組織不行使行政職能時,不享有行政權力,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被授權的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沒有授權資格。授權組織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不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行使。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授權組織的特征如下:

1.被授權組織不是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壹般包括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它們不具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只有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力,才能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不行使法律法規授權時,只能是壹般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授權組織是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依據不同。前者依據憲法和相關組織法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後者依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3.授權組織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而不是壹般的行政職權。

壹般行政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組織法取得的行政職權;具體行政權限僅限於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特定權限或特定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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