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需要,依法就地方事務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5.規程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相關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的適用範圍是民族自治地方。
7.經濟特區經濟法規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8.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參加、簽署、加入和承認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及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