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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的特征

侵犯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10月23日頒布,1995,165438)指出,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權利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構成與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

行為要點

(1)要確定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的存在。

(2)行為人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大多要求其具有經營者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者不受此限制。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方式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不當披露和使用。

(四)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給權利人帶來危害後果的。

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是:壹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以依據《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制裁。

另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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