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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大藥房需要什麽條件和證件?

壹、開設大藥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規章制度保證經手藥品的質量;?

2.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3.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立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5、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的國家基本藥物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二、開辦大藥房,需要持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規則二。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並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無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認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GSP認證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手段,是藥品經營企業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頒發認證證書的監督管理過程。

擴展數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

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調查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查處無照經營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

廣東省人民政府-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菏澤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個體工商戶條例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認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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