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買房:2013年7月,黃先生在溫州悅江錦苑買了壹套房子,總價近634萬元。考慮到房屋總價過高,黃先生決定按揭支付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八《補充協議》第壹條約定,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房價款的,買受人黃先生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當日支付不低於總房價款30%作為首付款,剩余房價款在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並發出書面通知後7日內到指定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否則將被購房者黃先生視為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收取違約金。
沖突:5438年6月+同年2月,黃先生告知開發商暫停銀行按揭,理由是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提及的樓盤贈送面積、綠化率等宣傳存在欺詐行為,甚至壹度想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遭到開發商拒絕。
處理:2065438+2004年6月,開發商給黃先生發來《關於解除的通知》,解除與黃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黃先生承擔總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黃先生表示不服,於是開發商將黃先生告上法庭。
結果:開發商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被有關部門罰款86萬元。
分析:如果商品房不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買受人不能拒絕履行合同。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解除購房合同或行使相應抗辯權中止履行購房合同的前提是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比如開發商未能如期交房,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到買受人無法居住等。,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或者終止履行購房合同。
本案中,房屋質量並未嚴重到無法繼續履行與黃先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買方黃先生的行為本身就是違約。相反,如果開發商的問題大到購房者不必繼續履行購房合同,購房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停止按揭貸款,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31。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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