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雙方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終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5.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6.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對此,在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壹級響應期間,政府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大部分非必需生產企業停產。在此期間,應屬於不可抗力範疇,應延期履行合同或適當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政府相關防控政策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相關約定的,應當免除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部分違約責任。
延遲交貨包括兩種情況:
1,正常延遲發貨。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由於施工或政府相關手續的延誤,市政設施的延誤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延期交房。這種延期交房屬於延期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壹定的寬限期,等壹段時間後就可以收房了。
2.異常延遲交貨。非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政府手續不合法、無法辦理等原因,導致開發商無法交房或短時間內無法交房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