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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可以換律師嗎?

法律分析: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都有權在庭審結束後更換律師,但更換次數等事項需要視案件性質而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更換律師,授權委托書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只需申請變更告知即可。對於刑事訴訟,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委托其他辯護人為其辯護,但壹般不得超過兩次,否則由當事人自行辯護。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被告人拒絕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可以準許,更換後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權限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條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在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被告人拒絕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五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在三日內另行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百壹十壹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不得更換辯護人兩次以上。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定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如果還有辯護人,審判可以繼續。

在多名被告人的情況下,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又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分別處理,其他被告人的審判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辯護人再次出庭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如果被告人處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拒絕辯護人再次出庭辯護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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