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麽區別?
1.被羈押的人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看守所壹般關押有違反行政法規行為的人;看守所關押的多是觸犯過刑法的人,如經歷過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判不滿壹年的人;
2.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被羈押,或者法院判決應當進行司法羈押的對象;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是依法被逮捕的人,或者是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由當地檢察院監督,管理依據是刑事法規;看守所的監管活動不受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管,而是依據《治安管理條例》進行;
4.看守所是刑事違法的羈押場所,是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設置的,具有保安性質;但看守所針對的是行政處罰,是處罰場所,所以有處罰場所;
對少數民族罪犯和外國罪犯,要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依法關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文章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應當定期檢查監舍,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在押罪犯的生活區域不得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羈押期間,罪犯夥食按規定標準提供,禁止克扣或挪用。